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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全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源 相 對 人 連進財       連陳鳳凰       劉倖如       陳瑋鋼       趙中宜       趙世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之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 司裁全字第23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,雖於108年2月26日向 本院聲請調解,惟於108年4月10日調解不成立後迄未起訴,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,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於法 有據,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,則另狀向本 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,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 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仍須相 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,併此敘明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