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56號
聲 請 人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茂源
相 對 人 連進財
連陳鳳凰
劉倖如
陳瑋鋼
趙中宜
趙世宜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;債權人不於第1
項期間內起訴者,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
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
請求之
強制執行,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
司裁全字第23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,雖於108年2月26日向
本院聲請調解,
惟於108年4月10日調解不成立後
迄未起訴,
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
可稽,則聲請人之
上開聲請,
於法
有據,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,則另狀向本
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,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
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仍須相
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,併此敘明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