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727號
聲 請 人 郭弘斌即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相 對 人 金堡投資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
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
非訟
事件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
非訟事件法第5 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
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
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
號11樓之4 」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,依
首揭規定,
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
尚有未洽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
管轄法院辦理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
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