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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司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呈報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司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郭弘斌即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金堡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 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 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復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金堡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 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 號11樓之4 」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 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 管轄法院辦理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