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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謝明美 關 係 人 偉誠先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偉誠先端科技 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,於民國104年5月29日、 同年8月21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,分別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104萬元、252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,並經登記。關係人分別於104年5月27日、同年5 月27日、同年8月21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 借款805萬元、115萬元、210萬元,並簽立借款契約,約定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,詎相對人自108年5月24日起 未按期履行,已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本金共計8,331,224 元、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 償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契約書(短 中長期放款用)3份、授信約定書(以上均影本)、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。又本院於108年9月6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 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迄未據其陳述意 見到院,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 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