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1號
聲 請 人 友國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朝祥
相 對 人 蘇裕翔
關 係 人 蘇榮村即聯捷商行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参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最高限額
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81條
之17
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為民法物權編修正
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
17條、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第三人蘇榮村積欠
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
)1,000萬之借款債務,
債務人、第三人蘇榮村即聯捷商行
共同簽發票面金額1,000萬元之
本票予聲請人,並以如附表
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1,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
聲請人,經登記在案。
嗣債務人及第三人因無力清償請求換
票二次,
惟仍未清償債務,聲請人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
請
本票裁定經准許在案(107年度司票字第716號),並聲請
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本票裁定等件影本為證
。
三、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及27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
請陳述意見,相對人雖主張聲請人未提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
替物之
所有權之事證,無抵押權
擔保之借貸債務
云云。
惟查
,拍賣低押物裁定係屬
非訟事件,法院於
非訟程序僅有形式
審查權,而無實體審判權,相對人之實體爭執,非非訟法院
所得審究。又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
圍係包含「票據」債務在內,聲請人已提出本票影本以資釋
明,則本件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檢附相對
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關係人如就聲請
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
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