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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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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王玉蘭       杜修蘭       張家銘 關 係 人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日,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第三人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清償,設定新台幣(下同)780,000,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3月1日,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 三、嗣第三人先後於101年3月22日、107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各借 用(甲)400,000,000元、(乙)150,000,000元,其中(乙)借款 之約定清償期108年11月3日屆期未獲清償,依約定書第6條 規定,(甲)借款亦視同到期,經催討無效,計積欠本金 308,0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銀行往來總約定書、額度書 及動撥申請書、增補額度書、動撥條件變更申請書、存證信 函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。 四、經本院於108年12月2日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第三人勝隆開發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其迄未表示意見,應 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 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