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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壹佰開發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16日,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台幣(下同)180,000,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3月14 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 案。嗣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0日向聲請 人借用932,000,000元,詎料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財務狀況及營運管理發生重大變化,債信貶落,且將擔保品 增加設定抵押權於其他人,違反雙方約定,迭經催討無效, 尚積欠908,000,000元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獲清償,依約 定書規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 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、總約定書、額度書、增補額度書、動撥申請 書及催告書等件為證。 三、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 請陳述意見,其迄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揆 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洵屬有 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