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14號
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予康
相 對 人 壹佰開發有限公司
關 係 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
兼 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最高限額
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81條
之17
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16日,以其所有
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
對
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,設定新台幣(下同)180,0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137年3月14
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
案。
嗣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20日向聲請
人借用932,000,000元,
詎料第三人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
財務狀況及營運管理發生重大變化,債信貶落,且將擔保品
增加設定抵押權於其他人,違反雙方約定,
迭經催討無效,
尚積欠908,000,000元本金及利息、
違約金未獲清償,依約
定書規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
受償,並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
建物登記謄本、總約定書、額度書、增補額度書、動撥申請
書及催告書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
請陳述意見,其
迄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
揆
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
洵屬有
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
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八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