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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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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10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11092號 聲 請 人 台灣儀器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相 對 人 國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健 相 對 人 洪偉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未載,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,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紙,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司票字第1109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到 期 日│ 提 示 日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即利息起算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8年6月20日│1,065,000元 │108年6月20日│108年6月21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8年6月20日│ 342,200元 │108年6月20日│108年6月21日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