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81號
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龐維哲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SUPER EAGLE LTD.、常達(香港)有限公司
(ALWAYS RICH(HK)LIMITED)、百益實業有限公司(BESTWELL
INDUSTRIES LIMITED)、吳慶喜、吳建男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