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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2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8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SUPER EAGLE LTD.、常達(香港)有限公司 (ALWAYS RICH(HK)LIMITED)、百益實業有限公司(BESTWELL INDUSTRIES LIMITED)、吳慶喜、吳建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