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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3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13435號 抗 告 人 雅克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源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楊天佑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19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435號裁定提起抗告。查 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