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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82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18255號 抗 告 人 黃俊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,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255號裁 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 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