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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07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0760號 聲 請 人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彥兆、吳宏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狀載相對人陳彥兆已於清償金額3,000元,陳明正確請求   金額。(支票號碼111952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