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83號
聲 請 人 景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秋鶯
相 對 人 鼎晟
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
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
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二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
按年息5%計算,並
免除作成
拒絕證書,
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
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
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
起
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
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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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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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到
期日│提示日即利息│票據號碼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起算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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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7年1月26日│10,000,000元│未 載│108年12月6日│晟000000-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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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7年1月26日│10,000,000元│未 載│108年12月6日│晟000000-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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