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84號
聲 請 人 景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秋鶯
相 對 人 鼎晟
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非發票人,聲
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
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