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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1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1184號 聲 請 人 景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鶯 相 對 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,聲 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