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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16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1659號 聲 請 人 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吟 相 對 人 劉嘉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九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 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九紙,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司票字第2165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到 期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3月15日 │108年3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4月15日 │108年4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5月15日 │108年5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6月15日 │108年6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7月15日 │108年7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8月15日 │108年8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9月15日 │108年9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8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10月15日 │108年10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9 │108年2月21日│37,869元 │108年11月15日 │108年11月16日 │WG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