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289號
聲 請 人 乙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炫成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、林裕凱、林紹
期間
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
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、林裕
凱、林紹期發
本票裁定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
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
表及
法定代理人、相對人最新
戶籍謄本,該裁定於108年12
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營業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
福派出所,並於109年1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,有本院送達
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