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978號
聲 請 人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莊庭
相 對 人 簡福山
上列
當事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得依聲請或職
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
,除別有規定外,於
非訟事件
準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
有規定。
二、本件票據付款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依
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
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
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
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