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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2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2978號 聲 請 人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相 對 人 簡福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得依聲請或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 有規定。 二、本件票據付款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