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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30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3049號 聲 請 人 郁誠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800,000元?抑為新臺幣1,161,   750元?(因聲請人民國108年12月25日聲請狀聲請標的金額   所載與附表請求金額所載不同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