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
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伏谷清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、林振成、林奕儒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,(統一編號00000000)於
簽發
系爭本票二紙時(即民國106年6月7日、民國106年10月
19日)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,及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