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17號
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伏谷清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、林振成、林奕儒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大園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7日、民國
106年10月19日(即簽發本票時)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(
非
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