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89號
聲 請 人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惠民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酒食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健志間聲請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
清算人
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
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
其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
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
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
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
正本、公司章程、
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