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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正舜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堯舜 相 對 人 陳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,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司票字第47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提 示 日 │利息起算日│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99年2月2日│297,975元 │99年3月31日 │99年4月1日│WG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99年2月2日│298,120元 │99年3月31日 │99年4月1日│WG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