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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7號 聲 請 人 維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 相 對 人 曾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是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者應以本票發票人為限,合先敘明。 二、聲請人執相對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 司、德林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並均由相對人背書之本票二 紙,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,因相對人並本票 發票人,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,裁定如主文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