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07號
聲 請 人 維大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成
相 對 人 曾世榮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
強
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是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者應以本票發票人為限,
合先敘明。
二、聲請人執相對人擔任
法定代理人之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
司、德林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並均由相對人
背書之本票二
紙,聲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,因相對人並
非本票
發票人,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