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03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榮
相 對 人 天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桄使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
強
制執行。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。是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
定強制執行者,應以發票人為限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桄使共同簽
發之本票且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,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
執行。
惟依其提出之本票可知發票人係吳桄使,相對人並
非
發票人,有本票影本附卷
可稽,是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
強制執行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