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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69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997號 聲 請 人 鼎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叢懋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  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   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 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   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  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   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   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