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
聲 請 人 安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慶興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林建廷間聲請對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建廷簽發之本票1
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500,000元,到
期日民國101年6月16日
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於
上開本票到期後,經聲請人向
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,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
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同
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,此項票據應屬無效,聲請人聲請
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