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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9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7993號 聲 請 人 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法定代理人 謝寬寬 法定代理人 詹金釵 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聚達貨運有限公司、崔志韋、陳旗生、朱美 足、張鴻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 不得抗告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崔志韋、陳旗生、朱美足、張鴻輝最新之戶籍   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  略)。 三、請提出相對人聚達貨運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4月16日(即簽   發本票時)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(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  表正本) 四、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示之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