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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89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8922號 抗 告 人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韓博理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非訟事件法第42、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 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,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遲至民國108年7月2日始行提 起抗告,已逾上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、第442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