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002號
聲 請 人 為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 正
相 對 人 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李友川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李友川(民國0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於本院一○八年度司促字第五七八七號
聲請
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為相對人之
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
法定代理人,或其
法定代理人不能行
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
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又按(有限公司)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
使職權時,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股東
間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
買賣契約聲請對相
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,
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,為避免損及聲請
人權利,
爰
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本件聲請人
上開主張,
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、送貨簽
收明細表、借貨簽收明細表、
退票票據證明單及相對人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為證。
經查,相對人有董事林進添一人
及股東李友川、高榮寬、周廣俊及宋月桃四人,林進添業於
民國108年3月21日死亡,未指定特定股東代理其行使職權,
其餘股東既未推選一人代理行使職權,亦未選任董事,有相
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
足稽。本院審酌李友川為相對人之
股東,依其年齡、智識程度,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
為,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