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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0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0002號 聲 請 人 為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正 相 對 人 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友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李友川(民國0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)於本院一○八年度司促字第五七八七號聲請 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為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(有限公司)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,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;未指定代理人者,由股東 間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買賣契約聲請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, 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,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,爰 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 三、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、送貨簽 收明細表、借貨簽收明細表、退票票據證明單及相對人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為證。經查,相對人有董事林進添一人 及股東李友川、高榮寬、周廣俊及宋月桃四人,林進添業於 民國108年3月21日死亡,未指定特定股東代理其行使職權, 其餘股東既未推選一人代理行使職權,亦未選任董事,有相 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在卷足稽。本院審酌李友川為相對人之 股東,依其年齡、智識程度,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 為,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