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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 相 對 人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「新臺幣壹萬柒仟参佰壹拾元整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新臺幣壹萬参仟柒佰壹拾元整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