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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長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珠 相 對 人 豐聖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艾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八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柒拾玖萬壹仟元准予發還。 理 由 一、返還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,須符合:( 1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2)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同意返還者;(3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58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79萬1000元為擔保,並 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該假扣 押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定20日以 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提出 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函、本院民 事庭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58號、108年度存字第845號 、108年度司聲字第946號等案卷審核,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對 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,並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, 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聲請人復聲請本院命相對人行使 權利,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而其未行使,亦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,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,自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