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蔡秉軒
相 對 人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趙安平
人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
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
4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
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
審
裁判費新臺幣2萬998元(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4號卷
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
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