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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蔡秉軒 相 對 人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安平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 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 4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8元(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4號卷 第3頁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