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17號
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哲彥
兼
送達代收人
相 對 人 太空艙旅店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
相 對 人 方素蝶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八年度存字第一八○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
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仟萬
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
押,曾提存新臺幣1,00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,並以鈞院108
年度存字第18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
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
爰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
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公司變
更登記表(以上均為影本)、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
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807號卷宗,經核
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