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38號
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妍
代 理 人 程光儀
律師
張義群律師
鄧又輔律師
相 對 人 好吉美食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趙恪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
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智字
第12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
被告即相對人好吉美
食有限公司、趙恪宣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
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17,335元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