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
聲 請 人 李澤汝
相 對 人 昱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柏勳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
十三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案由欄應增列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」。
原裁定理由欄二、第2行中關於
聲請人前依「本院105年度全字第
16號民事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
第16號民事裁定」;第7行關於「105年度全字第16號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