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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李澤汝 相 對 人 昱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 十三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應增列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」。 原裁定理由欄二、第2行中關於聲請人前依「本院105年度全字第 16號民事判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 第16號民事裁定」;第7行關於「105年度全字第16號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