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達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,其本 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,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 還提存物,無庸法院裁定,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、同法 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間聲 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,前依鈞院107年度司 裁全字第1267號裁定提供新臺幣(下同)86萬元為擔保金, 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6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本 案訴訟即鈞院107年度訴字第460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亦經 判決確定,聲請人並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,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固據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民事判 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,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01 號請求貨款事件已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25 5萬1,602元,及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上開判決命相對人給付之金額( 含利息)已高於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金額,其本 案訴訟即屬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,揆諸首開規定,自得依 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法院裁定 ,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,應予駁 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