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
聲 請 人 新世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孝慶
代 理 人 游晴惠
律師
曾至楷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
提
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
準用第104條之規定,
須符合:(1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2)供擔保人證
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;(3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
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
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
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
法院始得裁定返還
擔保金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聲
請人前遵
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
扣押,曾提供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金,並以鈞院106年度存
字第28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
具同意書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
爰聲請返
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固據提出聲明書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等件為證。
惟聲請人所提聲明書僅有相對人
法定代理人鄭元
泉之簽名及指印,無相對人公司印文,亦無鄭元泉之印文及
印鑑證明;經本院於108年11月28日及109年1月3日(發文日
期)通知聲請人補正同意書之印文並提出鄭元泉之印鑑證明
,聲請人
迄未補正,本院無從依聲請人所提文件形式上審查
該同意書之真偽。又聲請人亦未證明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
生,或聲請人已賠償損害,復未提出訴訟終結後催告受擔保
利益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之證明。從而,本件聲請與法
尚
有未洽,不應准許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