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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緯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宏 相 對 人 東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「張榮珍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陳靖蔚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