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41號
聲 請 人 世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寶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
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為
擔保假扣押,
曾提供新臺幣1,170,000元,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463號
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
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,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聲請人
定20日
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撤銷
假扣押裁定
暨確定證明書、撤回狀(以上均為影本)、
存證
信函及信封等件為證。
二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
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
定,須符合:(一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二)供擔保人證
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;(三)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
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
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
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
,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陳景立,其
所在地及戶籍分設址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2
樓之9」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5樓」,聲請人催告
相對人等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係依
上開地址郵遞,經招領逾
期而退回,相對人等
非處於可得受領、知悉催告內容之狀態
,
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。聲請人復未提
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或已取得相對人同意返還之證明。從而
,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於法
尚有未洽,不應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