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66號
聲 請 人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Tucker Darren Charles
代 理 人 張鈞閔
律師
相 對 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參佰玖拾
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
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
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
704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。
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為
聲請人預納之
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及第一
審裁判費79,898元,合計80,398元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
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