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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6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台灣紐巴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ucker Darren Charles 代 理 人 張鈞閔律師 相 對 人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零參佰玖拾 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 704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。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為 聲請人預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及第一 審裁判費79,898元,合計80,398元,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