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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曾月生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林益弘 相 對 人 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,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。次 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,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,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路○○ ○ 號2 樓,揆諸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