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邱誠隆
相 對 人 天大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鈺杰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拾柒元整,及
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
第900號判決
諭知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確
定,此有判決
暨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
可稽(107年度
重訴字第900𠥔卷㈡第157-165、169頁)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6萬400元。
是以,
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
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萬67元(計算式:60400×1/6=10067、
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
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