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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邱誠隆 相 對 人 天大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拾柒元整,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900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確 定,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(107年度 重訴字第900𠥔卷㈡第157-165、169頁)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6萬400元。是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萬67元(計算式:60400×1/6=10067、 元以下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