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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好事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政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○七年度存字第三○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登錄債券新臺幣肆拾 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 押,曾提存新臺幣4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,並以鈞院107年 度存字第30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 為影本)、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066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