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
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啓東
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
代 理 人 廖于清
律師
周廷諺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O三年度存字第五三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
幣壹佰伍拾參萬元准予發還。
理 由
一、查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劉品吟已辭任
,並改選關中旻為清算人(見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卷
108年1月14日北中民譯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函),合先陳
明
二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,須符合:(
1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2)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
益同意返還者;(3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
上之
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
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
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
返還
擔保金。
三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全字第434號民事裁
定為擔保
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153萬元為擔保,並以本院
103年度存字第53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該假扣押
強
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聲請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
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撤銷假扣
押裁定、歷審判決、催告
存證信函及
公示送達裁定等件影本
為證。
四、經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351號、103年度全字第434號、
103年度司執全字第715號、103年度存字第5317號、102年度
訴字第4543號、105年度司全聲字第82號、107年度司聲字第
1512號等案卷審核,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,並
經民事執行處撤銷
執行命令,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聲
請人復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,
相對人經
合法通知後而其
迄未行使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案
件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3月14日新北院輝文字第
1080000415號函在卷
可稽,聲請人聲請發還
上開擔保金,
自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