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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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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相 對 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(原隆豐營造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逾期保留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捌元整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逾期保留款事件,經本院107年 度建字第403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5038元(見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03號卷第3頁 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