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 好事成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政欽
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○七年度存字第一六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
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登錄債券
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
押,曾提存新臺幣170萬元之中央登錄債券,並以臺灣桃園
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6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受擔
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,
爰聲請裁定
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
為影本)、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
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613
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