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映實文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政宏
相 對 人 廣龍精品地板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
提存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O七年度存字第二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
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准予發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返還
擔保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,須符合:(
1)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;(2)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
益同意返還者;(3)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
上之
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
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
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,法院始得裁定
返還
擔保金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56號
民事裁定為擔保
假扣押,曾提供新台幣25萬2000元為擔保,
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43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該
假扣押
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並經聲請人通知受擔保利益
人即相對人於收受通知20日之期間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提出
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民事執行處撤銷
執行命令函、本院
民
事庭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、
存證信函、掛號郵件收件
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856號、107年度存字第2433
號、107年度司執全字第712號等案卷審核,聲請人已撤回前
開假扣押強制執行,並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,假扣押
執行程序業已終結,聲請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
權利,相對人經通知後而其
迄未行使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
查詢表在卷
可稽,聲請人聲請發還
上開擔保金,
自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