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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健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綠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懿德 相 對 人 常蘭陽       張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 陸拾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940號民事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 帶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,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068元, 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事件卷宗足憑,並應於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