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89號
聲 請 人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啟文
相 對 人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承攬報酬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
拾伍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,前經本院106年度
訴字第3583號判決
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
之九十八,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
上易字第730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
諭知第一審訴訟
費用命
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,均由被上訴人即
相對人負擔,又
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4月3日確定,故
本件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
裁
判費新臺幣1萬4,86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
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
計算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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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項 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備 註 │
│ │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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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裁判費│76,250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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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鑑定費│50,000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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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審補充鑑│80,000元 │聲請人林延廷│相對人負擔 │
│定費 │ │預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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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二審裁判費│47,238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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