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相 對 人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 拾伍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,前經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3583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 之九十八,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上易字第730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諭知第一審訴訟 費用命上訴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,均由被上訴人即 相對人負擔,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4月3日確定,故本件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萬4,86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計算書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項 目 │金額(新臺幣│ 備 註 │ │ │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76,250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鑑定費│50,000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補充鑑│80,000元 │聲請人林延廷│相對人負擔 │ │定費 │ │預納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費│47,238元 │相對人預納 │相對人負擔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