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5號
聲 請 人 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昆南
相 對 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不明
,致
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,
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
提出信封、
存證信函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戶籍謄本等件
為證,
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
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