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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翔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昆南 相 對 人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遷移新址不明 ,致債權讓與通知無法送達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 提出信封、存證信函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