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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(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相 對 人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「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(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 公司)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